因假扣押而衍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某甲以某乙積欠其借款為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法院裁准假扣押,某甲則據以聲請執行查封某乙名下所有財產,並起訴請求某乙清償借款,惟嗣經法院判決某甲請求清償借款案敗訴確定。此時某乙則以某甲當時假扣押其財產,致其受有損害而訴請賠償,某甲遂前來委託訴訟代理,經本事務所辦理結果,法院以某乙主張無理由而予以駁回,其主要理由認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且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又假扣押之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31條規定,債權人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惟所生之損害必須與實施假扣押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命負賠償責任。準此,如主張因假扣押而受損害,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或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均應舉證證明所受損害與實施假扣押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某乙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因某甲實施假扣押致無法向金融機構借款,而受有向第三人借款致支付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息之損害,及其信用與名譽權並受某甲故意過失不法之侵害等情,則某乙尚不得憑此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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