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涉犯刑法過失致重傷罪案件

某甲駕駛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適某乙駕駛自小客貨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且為轉彎車卻未讓某甲所駕駛之直行車先行,某甲為閃避某乙所駕駛之自小客貨車,乃迅速向右偏行駛,而撞及某丙所騎重型機車,致某丙受有創傷性腦傷及左下肢膝上截肢等重傷害,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某甲遂前來委託辯護,經本事務所辦理結果,獲得減輕刑度之判決,法院主要理由認為某甲於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為犯嫌前,在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願接受裁判,經核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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