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4/08 子公司遷冊時未分配盈餘未變動 母公司無須計算收益併計所得

財政部日前表示,母公司於境外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其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母公司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財政部指出,母公司於境外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且母公司投資該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並無改變者,如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

財政部說明,又參照財政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釋,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母公司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母公司與境外子公司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其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不當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按查得事實依相關稅法課稅。


資料來源 : 法源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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