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4/08 完善成年監護制度 立法院初審通過「意定監護制度」

立法院昨(二十)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原則,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立法院表示,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其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另為保障受監護宣告者權益,該草案亦設有監護人如有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情形,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規定。

立法院指出,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或數人分別執行職務時,執行同一職務之監護人全體有民法第1106條第1項或同法第1106條之1第1項情形者,法院得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另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前述條文所定情形,則視情形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或由法院解任後,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又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同法第1101條第2項、第3項有關處分財產限制者,從其約定。


資料來源 : 法源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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