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4/08 將嬰兒轉送給陌生人扶養 法院:構成遺棄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婦人十年前生下第五胎,擔憂養不起而轉送給陌生人扶養,事後雖懊悔報案失蹤,但檢警追查多年都無嬰兒下落,該院認為婦人輕易將孩子交給陌生人,不考慮嬰兒安危,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高雄地院指出,轄區內有婦人明知家庭經濟困窘,丈夫也表明不要再生,發現有身孕後仍選擇生育,並獨自到婦科產子,卻不敢將嬰兒帶回家,於是送給一名陌生女子扶養。但婦人將嬰兒送人後就後悔,向丈夫坦白,並在半年後報案失蹤;警方一直到孩子學齡未入學就讀,認定婦人涉及遺棄罪嫌移送偵辦。

對於無自救力者,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構成遺棄罪,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謂不為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以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的生存,有危險疑慮就足以構成該當要件,不以已發生危險為必要。

婦人雖表示是因丈夫表明不願再有孩子才隱瞞懷孕,並隻身前往生產,嬰兒出生後不知怎麼處理,一時思慮不周才犯案;但高雄地院認為,婦人沒簽訂契約、不知對方背景就把孩子送給陌生人,造成孩子下落不明,無法得知有無受到良善照顧,雖已認錯獲丈夫諒解,仍依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判處其六個月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 : 法源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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