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4/08 直播播放他人歌曲 智慧局:原則上應取得授權同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直播時的背景音樂,或是分享利用他人音樂的短視頻、影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智慧局說明,一般直播平台除即時播出外,通常具備回看功能,供網友隨時點閱。而透過直播將畫面及背景音樂提供大眾觀看,或是製作短視頻、影片利用到他人音樂,並上傳至網路平台分享,涉及利用他人的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的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有民刑事責任問題。所以進行直播前,如有利用他人的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應先取得授權。

據瞭解,部分平台業者有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簽有公開傳輸利用行為的授權契約,所以在利用直播平台前,應先瞭解該平台使用條款的內容,或是向各平台詢問可利用或授權利用的範圍。目前常見直播主是與平台簽訂契約,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相關直播,直播主可在與平台簽訂的契約中,約定由何方取得相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利用的授權,以避免爭議。

至於直播或短視頻的影片內容,其著作權歸屬的問題,智慧局也指出,由於上傳直播或短視頻平台的內容多屬歌唱或舞蹈演出,如這些演出具原創性與創作性,就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演內容,錄製這些表演的影片如符這些要件,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各自享有獨立之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的歸屬原則上以實際完成著作人享有,除非直播或短視頻平台的使用者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其他人不能未經同意或授權利用這些影片。但直播主與平台不論是否屬於雇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下完成的著作,都建議雙方以書面約定著作權歸屬,以避免爭議,如未約定,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的僱傭關係或第12條出資聘用關係的規定來判斷著作權的歸屬。


資料來源 : 法源編輯室


相關檔案:

回上頁

 
 

COPYRIGHT 2009 立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