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4/08 政院會通過同婚專法 保護同性婚姻自由

行政院會今(二十一)日通過法務部由擬具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對此,行政院長表示,尊重公投的結果及遵守等同憲法效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提出這次的專法草案,以平等保護同性婚姻的自由,而民法婚姻夫妻規定則不更動。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明白揭示相同性別二人也應享有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修正或制定法律。此外,去(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也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所以行政院也應配合在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並送交立法院審議。

草案第1條就指出立法目的是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草案第2條的結婚年齡及第3條的形式要件,則是分別參照民法第980條、第981條、第982條規定,以十八歲為可結婚年齡,未滿十八歲則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也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此外,關係雙方是互為彼此的繼承人,也都享有配偶的權利,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及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也都是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及收養的規定,至於可向法院請求終止婚姻關係的事由,則是參照民法第1052條,規範在草案第17條裡。

院長呼籲,無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都是生活在同一個國家與土地上,每個人都應該被尊重及平等對待,大家要包容接受不同、和善對待彼此。


資料來源 : 法源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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