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9/02 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09月0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017731號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7月26日府授工採字第1103012961號函。

二、所詢機關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是否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中重新規定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乙節,考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保障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釋疑及備標作業需時之立法意旨,機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應於更正公告或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其期限至少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至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亦不得少於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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