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五法修正草案。司法院表示,這是繼88年、101年以來,行政訴訟制度及組織結構的第三次重大變革,旨在完成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的階段目標,具里程碑意義,並搭配組織改造與人事配套,培養長期穩定的行政法院法官人才,以提升裁判品質,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保障人民權利。
一、組織改造,加強配套,兼顧專業與便利
司法院指出,《行政訴訟法》修法共計修正83條,以建構「堅實第一審」為階段目標,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以強化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專業性。修法後,仍維持行政訴訟的既有審級,不影響人民的審級利益;並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兼顧人民訴訟便利性。
二、複雜案件律師協助,維護當事人權益
司法院並說明,為因應行政訴訟事件類型的複雜性及專業性,新法採行「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得聲請訴訟救助,以促進訴訟並保護當事人權益。
三、弱勢保護、防杜濫訴、強化統一法律見解
新法也增訂許多具開創性的規定。如: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增訂防杜濫訴、調解、促進訴訟程序,強化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裁判見解機制等。
四、配合修正其他法律,完備法制架構
司法院表示,本次也一併配套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等修法,以明確規範新舊法銜接適用、各級法院管轄範圍、行政法院法官任用資格及辦理事務內容等。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法順利完成,要感謝所有關心行政訴訟法制、提供寶貴意見的立法委員與相關團體,後續也會仔細參酌立法過程中各界提出的建言,在法案研修、子法研訂及配套整備時通盤納入考量。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