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9/28 公司申請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時,檢附股東會之部分節錄本即足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83條
函釋字號:經商一字第11100684940號
發布日期:111年9月28日

 


△公司申請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時,檢附股東會之部分節錄本即足

按公司法第183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先予敘明。

另按公司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附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登記事項6(改選董監事)、8(補選董事)等,申請人應檢附A4格式之股東會議事錄「影本」;同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至公司申請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時,究應檢附完整之股東會議紀錄影本,抑或檢附股東會之部分節錄本一節,實務上申請人檢附依公司法第183條第4項規定製作之議事錄,可僅「節錄」申辦變更登記所需之議案部分,惟仍需符合該條項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倘申請人擅自刪去股東會議事錄之『重要資訊』(例如刪去出席股東會之定足數或參與表決之表決權數),因與前開規定未符或不符法定程序,申登機關自應函請申請人釐清說明補正。

(經濟部商業司111年9月28日經商一字第111006849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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