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0/18 有關廠商對採購案有行賄行為,但該案因故撤銷未辦理招標,廠商未參與投標,是否構成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應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適用疑義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024901號

主旨:有關廠商對採購案有行賄行為,但該案因故撤銷未辦理招標,廠商未參與投標,是否構成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應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1年10月7日油採購發字第11110721810號函書函。

二、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對廠商之通知屬行政罰,對象為違反該項所定採購法或採購契約義務之廠商;本會111年8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2921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承上,有遵守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義務之廠商,為涉及政府採購事項之廠商(不限投標、得標廠商),亦與採購案嗣後是否撤銷無涉。

三、依來函所述,貴公司辦理「RFCC增設反應器與主塔間之隔離閥(案號:Q6L10B335)」採購案,發現廠商於110年12月間有交付不正利益之行為,即該當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5款「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之要件,貴公司應依同條第10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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